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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的管理和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设计变更、现场原因等正常因素与工程承包合同围外施工需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须经经济签证予以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结算。
第三条 工程项目部负责现场经济签证的受理和验证。
第四条 投资控制部负责现场经济签证的审查和核准。
签 证
第五条 凡发生经济签证,事先须经监理方和工程项目部确认,并由投资控制部现场人员认定,并填写《工程签证确认单》。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签证工程量完成后3天,填报《工程签证单》,签证单要求依据充分,工程量准确唯一,字体工整,简图详尽,并经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监理方。
第七条 监理人员接到《工程签证单》后2天报请工程项目部经理和现场工程师一同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签证退回施工单位,合格的经济签证,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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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对各项目部报来的《工程签证单》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连同《工程签证确认单》,一并于每周三下午统一送投资控制部。
第九条 投资控制部对工程管理部报送的《工程签证单》组织合同、预算人员集中进行审查,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验,项目部积极配合;审查无误的签字盖章确认,按项目类别统一编号备案,周五下午完成,自留一份,返还工程项目部三份,项目部返还监理方、施工方各一份。
第十条 经工程管理部盖章、投资控制部确认、编号的《工程签证单》方可进入工程结算,具体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 则
第十一条 经济签证即时发生,即时办理,过期不补。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发生工作变动,须办理好工作交接,自工作变动之日起,原项目经理签证无效。
第十三条 办理经济签证的质量,纳入月度考核,有签证失实或重大过失着,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附:《工程签证单》
《工程签证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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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签 证 流 程
经 济 签 证 项 目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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