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都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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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1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3
第三章 建筑间距 8
第四章 建筑退让 11
第五章 建筑日照 12
第六章 建筑规划设计 14
第七章 规划指标计算 15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19
第九章 附则 24
总则
为规范都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都市规划顺利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恩施市都市规划区(如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都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技术规范。
其她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的,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进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作用,增进都市健康有序发展。
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行,国土、住建、交通运送、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都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本设施条件较为完善区域。特殊区域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都市总体规划“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规定;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行改造,应当专项论证;
(四)临近保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如下简称“两边”区域)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规定。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根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划分,应当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拟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按附录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居住用地,其配套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5%;以居住为主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0%。
都市新区和有实行条件旧城区应当按照商住分离模式布局。
暂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同一暂时建设项目内暂时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平方米。
建设用地使用应当符合集约运用、整体实行原则,建设用地最小开发单元为5000平方米。
不满足最小开发单元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满足消防、交通、景观、环境、净空及建筑间距等规定状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批准建设:
(一)公益性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
(二)相邻地块已建设完毕,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条件;
(三)邻近土地为道路、广场、河道、绿地等都市开敞空间或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用地,且实行特殊功能控制不适当扩大或合并实行;
(四)按批准总平面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行;
(五)经规划论证可以进行建设。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普通应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高度、重要功能建筑比例、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本设施配建、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配建、建筑退让、公共通道、山体水体保护(含非保护山体运用状况)、绿化控制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其他控制规定等内容。
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推广实行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并将有关规定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在项目建设净用地内核算。
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都市道路、绿地、广场等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代征范畴及面积。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厂区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用房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20%。成品仓库、研发室、实验室、产品展厅等功能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20%。
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市政管线设计、场地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消防设施布局、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绿色建筑规划及有关规划指标等内容。
用地规模达0平方米以上商业、居住类建设项目,学校、医院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具备特殊功能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新建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体育健身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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