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布
09月16日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如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筹划,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如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规定组织了起草组,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初次会议,拟定了制定工作原则、重点内容和重要问题、构造(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详细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9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关于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意见,依照征求到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3月本规则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成果,并且形成一种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当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查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贯彻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重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柳文平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刘海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汪立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谭久克、陈坚强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使用登记……………………………………………(1)
第三章 过户和注销登记……………………………………(3)
第四章 附 则………………………………………………(3)
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4)
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6)
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8)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表压),、液化气体和原则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气瓶不合用本规则。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如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查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 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批量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拟定。
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必要是获得充装允许证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其她在用气瓶。
第二章 使用登记
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文献:
(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证书(复印件);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查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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