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生产时期排水技术规范 MT/T 674—1997
文章来源:煤炭工业部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前 言
本原则是依照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规定,总结近年来治理水害实际经验制定煤炭行业原则。在技术内容上本原则与引用原则等效。
本原则由煤炭工业部科教司提出。
本原则由煤矿安全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原则起草单位:焦作矿务局。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彭伯高、夏镛华。
本原则委托焦作矿务局负责解释。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生产矿井排水系统技术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井工矿井生产时期抽排直接涌人矿井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重要排水设备和设施。
2 引用原则
下列原则所包括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条文。本原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原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原则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原则最新版本也许性。
煤矿安全规程
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J17—88 钢构造设计规范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原则
MT 5010—1995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原则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原则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原则
生产矿井质量原则化原则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煤矿井下排水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3 排水泵房
3.1 吸入式卧泵房
3.1.1 重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种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种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道内,应设立易于关闭既能防水又能防火密闭门。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立可靠控制闸门。
3.1.2 重要泵房地面应高于与之相连通井底车场底板0.5m。同一水平各个泵房地面标高宜相似。泵房应无淋水;地面、电缆沟、通路应无积水。
3.1.3 重要泵房应设立在围岩稳定地段,必要离开采动影响范畴与破碎带;峒室与井筒或巷道距离应满足安全岩柱规定。
3.1.4 重要泵房应设立在由矿井防水闸门群构筑保护范畴内。当防水闸门关闭时,泵房必要留有形成独立通风巷道。
3.1.5 泵房位置应在管线最短、便于撤人、运物、通风良好地方。普通宜设立在井底车场与副井井筒连接处附近空车线一侧。泵房与井下中央变电所宜构成联合峒室。
3.1.6 每台泵应有单独吸水井,单台水泵流量不大于100m3/h时,可以两台共用一种吸水井,但两吸水罩边沿间距应不不大于2倍吸水管公称直径。吸水井应有盖板。
3.1.7 水泵、吸水管、配水井(或吸水井)、水仓之间重要有关尺寸,应满足下列条件(见图1,图2):
A0—不不大于或等于0;A1—不不大于大小管径差5倍;A0+A1—水泵人口前直管段总长度,不不大于3水泵吸水口直径;B—吸水管滤网边沿距近来井壁间距,不不大于1.5D.;D—吸水管公称直径,mm;D0—配水阀门公称直径,mm;H1—水泵轴中心线到泵房地面高度,m;H2—水泵轴中心线到水仓底板高度,m;H3—(配、吸)水井最低水位到吸水管口距离,不不大于1.5D,且不不大于500mm;H4—吸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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