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方便缴费人参保缴费, 明确征缴双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 2006 ] 111 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 2008 ] 88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 的征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受理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监督检查。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费率的核定;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数据统计、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享受的核定, 开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稽核。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相互协作, 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第六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在 5 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自本单位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 5日内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第七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 12%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 (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为 4%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 7%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2%。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 2%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1%。工伤保险费率: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 % 、 1%、 2%, 每年按缴费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具体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 % ,职工个人不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率可做相应调整。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由本人按原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定计费依据, 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委托扣款手续。地税部门按月扣缴。个体工商户按“银税联网、税保挂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第十条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可采用以下五种申报方式: 一、上门申报: 由缴费单位按期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申报日期以税务部门签署的日期为准。二、邮寄申报: 由缴费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 按期寄达主管地方税务部门。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三、电子申报: 有条件的缴费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所列信息传输给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电子申报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信息接受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四、简易申报: 在会计年度内, 每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相同的缴费单位, 可书面授权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划缴费款, 以费款划缴成功视同申报。五、代理申报: 缴费单位自行申报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缴费申报。采用第二、三、四种申报方式的, 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 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一)缴费单位在每月 10 日前向(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地方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缴纳上月社会保险费,主要内容包括: 费种、费率、计费依据、应缴费额、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人数、扣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费款所属期限等。并定期向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二)缴费单位于每月 20 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下月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等调整事项。在每年 4 月底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及其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第十三条缴

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gumumeiying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22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