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码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已签订的《房
产交易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该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
1. 甲方承诺就位于 之地下室具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 地
下室地址为 (以下简称该地下室)。
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是□否 包括该地下室使用权的转让价
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
甲方应自房屋过户之后将该地下室使用权随交易房产于甲乙双方办理腾房之日起,一并转移给乙方。
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若后期可办理该地下室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自可办
理该地下室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登记过程中所产生任何费用需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
配合乙方办理该地下室过户登记手续,则每逾期一日甲方须赔偿乙方违约金
元。但因该地下室无法正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或因政府机关相关政策调整,
导致该地下室被回收,致使无法供乙方使用,则甲乙双方选择适用下列第
项约定(只可选一项):
a、该合同解除,甲方应于确定无法办理当日或该地下室被政府收回之日向
乙方退还相应价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还须原价回购交易
房产,并承担回购房产所须缴纳的税费;
b、该合同解除,甲方除于确定无法办理当日或该地下室被政府收回之日向乙
方退还相应价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且原价回购交易房产,
并承担回购房产所须缴纳的税费之外,还须赔偿乙方违约金 元;
c、不影响甲乙双方已完成的房产交易手续, 但自确定无法正常办理该地下室
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或该地下室被政府收回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须赔偿乙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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