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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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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凯淖尔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 规范野外用火管理, 保障林业、牧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木凯淖尔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 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办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办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 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 非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 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 由森林( 草原) 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同意发布通告, 确定防火戒严期, 戒严期内,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第五条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第七条按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 各责任区设立责任人一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本责任区内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立即制止; (三)负责与临界的责任人协调,落实交界处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 第八条各防火责任区应逐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 至少配备一名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每天 24 小时巡查。防火责任区内各村委会负责人具体落实本村森林草原各项野外用火管理措施。防火责任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措施。第二章野外用火管理第九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确因生产需要用火的, 应经镇森林( 草原) 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领取《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 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批准。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许可一切野外用火。第十条领取许可证的用火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根据许可证的规定用火,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失火。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 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的人员严禁发生如下行为: (一)吸烟,乱丢烟蒂、火柴梗; (二)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 (三)焚烧田埂草; (四)野炊、烤火取暖; (五)玩火取乐; (六)可能引发火险的其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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