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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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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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本
目 录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1
大爱医院对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措施……2
大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6
大爱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8
大爱医院毒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4
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5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流程 ……………………………17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登记本 …………………………18
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情况评估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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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六条 药库设立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卡,实行专人管理。
第七条 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
第一条 已有普通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不得为本人调剂该类药品。
第二条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第三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严格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四条 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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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药日期、患者(代办人)姓名、发药量。药品卡片台头:药品通用名、剂型、剂量规格、剂量单位,收支结存及经手人。
第五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专册登记卡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和专册登记卡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
第一条 已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第二条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药品。
第三条 首诊医师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条 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在病历中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
第五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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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为普通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每次就诊只准开具一张;为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七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住院患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不开处方,而以用药医嘱单领用药品,但该用药医嘱单应保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 对癌痛患者确需超常用剂量使用吗啡制剂,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中记录超剂量使用理由,并在处方超常用剂量处再次签名。同时更要加强监管,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第九条 除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第十条 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第十一条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并只准在本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外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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