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广告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 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 同时也促进了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 7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48 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 2014 ﹞ 652 号), 明确和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 针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当前, 2014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启,纳税人既要考虑广告费用合理的足额扣除,同时还需关注其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宜, 笔者现对广告费用税前扣除进行政解析。提示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扣除根据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广告费, 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 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在限额内或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同时,分类确认广告费用税前扣除基数。按照税法规定, 企业应以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额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2014 年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3 号规定, 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10 ) 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填报。提示二:结转扣除的四种情况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 30% 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48 号第一条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 30% 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出扣除限额的广告费用可结转下年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 按照国务院令第 5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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