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水泥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要求: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水泥,袋装不超出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出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出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出30天)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依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要求:
1、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出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出30天)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要求:
1、同一厂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等级进场水泥应最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当协议另有约定时应按协议实施。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粘结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置水泥生产厂是否含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需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需在同一编号不一样部位处等量采取,取样点最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需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水泥应进行安定性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出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五、处量程序
硅酸盐水泥、一般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盐水泥及粉煤灰硅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1、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可收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能够水泥厂同编号水泥检验汇报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约定,并在协议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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