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泥取样方法
一、 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 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 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 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 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O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 按以下规定:
1、 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 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
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 复检,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 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粘结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 度进行复验。
四、 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 不得有两个 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取, 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
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12Kg=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丁装饰的 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五、处量程序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盐水泥及粉煤 灰硅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收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 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 并在合 同或协议中注明。
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 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 GB125701990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 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 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卖方乂有异议时, 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 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 以上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
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 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 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则买卖双方 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仲裁检验。水泥出厂后90d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 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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