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管理,做到管理有据,执纪必严,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规定。一、管理及使用原则 1、机关机动车辆, 主要保障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局集中管理统一调派的办法。局机关成立小车队,由车队长具体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派谴、车辆维修保养、油料消耗、保险购买、车辆年审、驾驶员出差补助、里程补助、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2 、根据局公务用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局领导公务用车将实行非固定用车,车辆派谴以保障工作用车为第一原则的基础上,遵循保障路政执法,一线生产; 主要领导; 紧急情况、重大活动等用车优先。局领导或各部门市内用车, 需事先通知车队长,由车队长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市外用车需提前一天通知车队长,用车人必须明确出车地点、事由、返回时间。市外用车由车队长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与车队长取得联系, 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3 、本局所有公务用车完成出车任务后, 必须停放到局指定地点,严禁私自将车辆在局以外地点停放过夜。节假日除值班车外,其它车辆无重大任务,进行封存管理。 4、严禁公车私用。但局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病急诊、住院等其它特殊情况时可通过车辆分管领导同意后使用局公务用车。二、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 1 、全局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实行定点维修申报制。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车队长核实后,根据需要维修的费用情况向领导汇报,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维修的车辆,需事先与车队长取得联系,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必须补填报修单。擅自在非指定地点维修,未经车队长同意的, 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2、车辆进厂维修, 驾驶员应到修理厂现场监修, 确保质量。 3 、安机股凭《报修单》与维修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三、公务用车的保险购买车辆保险实行定点保险。由安机股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四、公务用车的油料消耗 1、出车行程在车辆油箱承载油耗范围之内的,在安机股领取油票后在指定加油站加油。 2、出车行程在车辆油箱承载油耗范围之外的,出车前在市区定点加油站将油箱加满, 在安机股领取加油卡, 完成出车任务后将油卡交回安机股, 安机股根据出车前后里程和油料消耗量进行核算。五、安全责任 1、局集中管理的公务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分管机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负领导责任,车队长负管理责任,肇事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2、全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被罚款的,年终发给安全奖 500 元。 3、单位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实行每台车辆 800 元包干制度。驾驶员驾驶车辆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的, 包干费 800 元归驾驶员所有, 超出部分驾驶员自行负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按责任划分原则处罚,具体如下: 责任一般事故重大以上事故赔偿赔偿全部责任 5%3% 主要责任 3%2% 次要责任 2%1% 4 、私自将车在局以外停放过夜、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在当月出车补助中扣除 100 元, 并承担由此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 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行政处分,停止驾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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