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巡查、监管、控制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相关单位与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罚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管理区域内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第四条以上范围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为责任追究对象。第五条中央、省、市驻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一) 没有明确所属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 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的; (二)没有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 不认真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的; (三)不认真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的; (四)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的; (五)不组织开展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的; (六) 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目标考核任务的。第七条办事处、乡镇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一)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社区(村)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 (二) 没有建立日常巡查控管机制, 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或者接到村委会、社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 不及时向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三) 不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做好记录、宣传劝阻工作的。第八条社区、村委会在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中: (一) 对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设, 不及时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的; (二)对违建户不进行宣传劝阻的; (三)不协助上级部门和执法机关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一)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不依法查处的。(二)对《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试行)》中规定的有关区域,没有进行宣传、巡查的。(三)发现新建、抢建违法建筑没有及时制止、报告和拆除的。(四) 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目标考核任务的。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一) 公安部门不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 不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 规划部门不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 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予查处; 对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三)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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