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04]56 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 现将《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二 OO 四年三月十六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 103 号, 下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 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但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或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配备电梯的房屋,是指所在楼宇配备了电梯(含垂直电梯和扶梯)的房屋(包括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四、管理部门(一)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办法》规定职责设立的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暂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对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业务领导与监督。(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 下称分支机构),可与物业管理科(办) 合署办公, 负责所辖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三) 市监管办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专户银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授权管理、强化内控的管理方式。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旧有物业,由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分; 新建物业,主要以物业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基础,体现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对独立性、使用功能的配套性和管理的操作性。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和坐落一般以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房屋的楼幢及其单元(座) 和户门号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明确。六、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一)自 2 004 年4月1 日起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二)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 1、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2、 2004 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 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 1100 元计算; 位于其他区(市) 县的,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地区标准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温江双流郫县都江堰崇州彭州大邑金堂蒲江邛崃新津元/m 2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600 550 550 55
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