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的核算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 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 受托方代委托方销售商品,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 ①视同买断方式, 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 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 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 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 均与委托方无关, 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 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 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 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 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 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 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委托方进行会计处理时,增设“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小企业发出委托代销的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 根据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际情况, 按应收的款项, 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协议价确定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同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受托方进行会计处理时, 增设“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科目。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受托方销售受托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及账务处理, 与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及账务处理相同。受托方结转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同时, 按协议价, 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按从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 按应付委托方的款项, 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涉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五)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的当天。【例 1】A、B 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 13年2月1日,A 企业与 B 企业签订代销协议,委托 B 企业销售甲商品 300 件,协议价为 100 元/ 件,该商品成本为 70元/ 件,增值税税率为 17 %。协议规定, B 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 均与 A 企业无关。3月3日,A 企业收到 B 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B 企业实际销售时,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 36 000 元, 增值税税额为 6 120 元。3月6日,A 企业收到B 企业按合同协议价支付的款项。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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