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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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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1
衡南县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稿
衡南县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南县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乡镇各项工程建设,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拟定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 县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南县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 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重大项目的选址应首先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第八条 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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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九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
项目内容
建筑高度
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m
1000㎡
2
中高层、多层居住建筑
10m≤H<28m
1500㎡
多层公共建筑
10m≤H<24m
2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28m≤H<50m
50m≤H<100m
3000㎡
4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m≤H<50m
50m≤H<100m
5000㎡
6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
加。
③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城市代征道路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用地)的净用地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可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一)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
(二)相邻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绿地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规划建设区内的棚户区的改造,和拆迁安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的。
第十条 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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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一条 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
第十四条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附(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附表二应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和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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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nsheng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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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