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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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的。
土地分类是国家为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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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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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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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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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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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管理要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统一分类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依据。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我国土地调查采用了不同的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采用过的分类。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八类,二级分四十六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从1984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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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土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它用地十个一级类,二十四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1]255号)发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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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对于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可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它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二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十五类。三级分七十一类。
(过渡期间适用)
对于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建设用地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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