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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湖泊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省湖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那么,到达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仙桃市共有大小湖泊23处,其中10处湖泊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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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各地方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当。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
〔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
〔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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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立;
〔六〕涉湖工程建立工程的管理与监视;
〔七〕湖泊水生态修复;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仙桃市湖泊管理局负责全市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水污染源的监视管理;
〔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
〔四〕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视;
〔五〕审批涉湖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集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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