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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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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二、宪法的渊源形式〔宪法的外部形式〕
从宪法发生学的角度看,宪法渊源的本意是指宪法的效力来源,而效力来源不同的宪法又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所以,宪法渊源应该有效力渊源和形式渊源两方面的含义。此处着重分析现实宪法的存在方式,所以偏重于宪法的形式渊源。
〔一〕成文宪法典 是指系统、明确地规定和调整特定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的法律文书形式。
宪法典是国家制宪机构依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标准,具有固定的立法模式和构造,在效力上高于其他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的法律文件。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标准最根本的表现形式。在不成文宪法国家,那么不存在宪法典。
宪法典的特点:
1、内容系统而明确,便于执行和监视;
2、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3、具有固定的立法构造和体系;
4、不排斥其他的宪法形式发挥作用
〔二〕宪法修正案 是指享有修宪权的法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宪法典进展局部修改或补充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形式。
〔三〕宪法性法律 是指多部关联的表达一国宪法根本内容的法律形式,具体可以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标准为内容的标准性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标准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特点:
1、内容上只涉及宪法制度的个别局部,具有专项立法性质;
2、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一样,但在法律地位上比其他普通法律重要,通常归于根本法律范畴;
3、性质上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
4、作用形式上较为灵活,便于宪政操作。
〔四〕宪法惯例 是指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政治生活中经过长期演变而成的政治道德、优良传统或某些政治准那么。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成认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和开展;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 例是创设宪法制度的根本形式。
特点:
1、性质上属于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内容主要涉及具体宪政运作规那么;
2、效力上,不具有法定的宪法标准的效力,也不能直接进入司法适用,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宪,其普遍约束力主要来自于社会公认和政权默许;
3、作用方式上较为灵活,可弥补宪法立法之缺乏或使其具有适应性.
(五)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所形成的具有宪法标准内容,为下级法院和社会政治实践所尊重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判决。在有的国家,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议会上院,也有形成宪法判例的情况存在。宪法判例是宪法标准的补充形式。
特点:
1、内容上,主要涉及宪法立法在宪政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包含有对宪法标准立法原意的解释和推定,因而属于宪法标准体系的一局部;
2、效力上,有法定的宪法效力,其效力来自于“依循先例〞的尊重,但先例不是绝对的,也可以推翻前例而形成新判例。
〔六〕宪法解释 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那么对宪法条文含义进展的释义和说明。
宪法解释是国家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含义、精神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宪法标准的补充。
特点:
1、内容上,是在不变更宪法标准立法原文的根底上说明或推断立法原意,既是补充、具体化,也是开展;
2、效力上,与宪法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反宪法解释的行为是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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