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础营回族乡灌区专项培训单位: 鲁础营回族乡水利站灌区专项普查一、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部的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在 50亩及以上的灌区。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二)普查范围 1 、对灌溉面积进行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 2011 年实际灌溉面积等。 2、对2011 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已建(包括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灌区)的总灌溉面积 50 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普查,包括国家、集体、企业、个人所建灌区。普查内容包括灌区基本情况、灌排工程设施。 3 、机电井灌区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进行了调查,在本专项普查中不再填报机电井灌区。 4 、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连续超过 5 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溉工程不进行普查。(三)普查内容 1、灌溉面积普查内容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 2011 年实际灌溉面积等。 2、50亩(含)~2000 亩灌区普查内容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 3、2000 亩及以上灌区普查内容(1)基本情况灌区名称,是否跨县及灌区范围,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耕地面积、设计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 2011 年实际灌溉面积,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管理单位名称及编码,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隶属关系,水价与水费等。(2) 3/s及以上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渠道名称,渠道功能,渠道过流能力,渠道状况,渠系建筑物(水闸、涵洞、渡槽、泵站、倒虹吸、隧洞、农桥、量水建筑物、跌水及陡坡)数量。(3) 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沟道名称,沟道过流能力,沟道总长度,沟道建筑物(水闸、涵洞、泵站、农桥)数量。(4) (含)~ m3/s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 (含)~ m3/s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流量,渠(沟)道数量、长度、衬砌长度,建筑物(水闸、涵洞、渡槽、农桥、泵站) 数量。(四)普查方式 1、灌溉面积普查灌溉面积普查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工作。 2、灌区普查以总灌溉面积 2000 亩为规模界限。划分 50亩(含)~2000 亩,2000 亩及以上灌区两种规模,进行灌区普查。(1)50亩(含)~2000 亩灌区。只普查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该部分内容在灌区清查登记阶段已经完成,直接采用其成果,作为该类型灌区的普查成果。不再填写灌区普查表。(2)2000 亩及以上灌区。详细普查灌区基本情况和灌排工程设施,同时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灌区内的骨干灌排渠(沟)道, 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与灌排结合渠道, 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渠(沟)系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逐条普查; (含)~ 3/s 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渠道, (含)~ 3/s 的排水沟道,及渠(沟)系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分级打捆普查。二、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一)技术路线总体工作流程和技术路线图见图 8-1 。图8-1 总体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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