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人股权授予协议(代持)
本法务合作人股权授予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7月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 创始人, 身份证号码为 , 住址:
(“授予方”或“转让方”);
乙方: 合作人 , 身份证号码为 , 住址:
(“合作人”或“受让方”);
丙方: XXX企业(“企业”), 一家根据中国(“中国”)法律有效设置并正当存在有限企业,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以下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称为“一方”, 合称为“双方”。)
鉴于:
双方达成合作, 乙方作为合作人为企业提供【 】, 企业及甲方在此依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和条款授予合作人约定数量企业股权。
授予股权数量: 人民币注册资本, 即企业 %股权(“合作人股权”);
授予日期: 20 年 月 日;
授予方法和起源: 本协议签署后, 企业原股东创始人总计授予合作人上述合作人股权;
受让方了解并同意其取得甲方授予合作人股权之权利是基于受让方以合作人身份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 包含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法务支持、 产品迭代以及企业需要其她支持。如受让方违反该标准, 本企业及
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回购受让方已经取得并持有合作人股权, 乙方作为合作人具体职责见附件;
授予价格: 合作人根据本计划受让合作人股权价格为1元。
所以,
就上述合作人股权授予、 转让、 成熟及回购, 为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双方达成协议以下:
股权转让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元〗, 即百分之 ( %)注册资本(下简称“合作人股权”或“标股权”); 乙方同意以 元〖人民币
元〗(下简称“转让价款”)受让上述股权。
, 对应注册资本也因为本企业注册资本改变(如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企业后续融资)而改变, 到时该受让股权均依据前述改变情况对应调整。
,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甲方愿意接收乙方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同时, 如必需, 乙方同意经过由企业指定持股实体以间接持股方法受让上述股权。
转让及支付
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合作人股权成熟
成熟安排
除非另有约定, 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合作人股权, 按以下进度在4年内分期成熟:
自协议签署日(另有约定除外)起满1年, 25%股权成熟;
自协议签署日(另有约定除外)起满1年以后, 每满一月股权成熟1/48。
加速成熟
假如企业发生退出事件, 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 在符合本协议其她要求情况下, 各方全部未成熟合作人股权均立刻成熟。
若发生下述(1)项中退出事件, 则各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出售其所持有合作人股权, 若发生下述除(1)项以外其她事件, 则各方有权依据其到时在企业中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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