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划拨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拆旧建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请。每户宅基地( 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限额标准: 3 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 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 4-7 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 8 人以上(含 8 人)大户安排三间, 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 120 平方米)。第八条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 仍按村民待遇。(二)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其独生子女可按 2 人计算; 独生子女户结婚后只可增加一人计算;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 18 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子女因上学购买户口农转非的,户口在椒江区内的, 在申请建房时可按实计算人口数, 独生子女且在农转非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在申请建房时可按 2 人计算。(三)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外)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 配偶( 居嫁农配偶, 但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干部职工除外)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人口允许计入申报人数。由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加过房改的证明。(五) 农嫁居人员。 1998 年7月 17 日前结婚登记的, 夫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祖传及继承老屋建筑面积小于 45 ㎡,可立户审批一间宅基地。子女仍为农业户口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农嫁居夫方父母有屋的, 原则上以办证到户为准, 均分房屋的按契约为准。 1998 年7月 17 日后结婚登记的农嫁居人员不得审批宅基地。第九条年龄在 35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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