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制定本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
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
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本《实施规定》规定的协议、合同和各种手续,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养路费征稽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查处(以下简称征稽处)是本市养路费征收稽
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养路费征收管理职权。养路费征收稽查处所属养
路费征收稽查所(以下简称征稽所),负责城、近郊区养路费征稽工作的具体实
施和管理;各县(区)公路分局所属养路费征收稽查所(以下简称征稽所),负责
远郊县(区)养路费征稽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
收养路费。
第五条征稽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养路费征稽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研究和对本市养路费征收实施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制订业务规
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工作制度;
(三)编报养路费征收计划和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按期上解费款;
(四)负责车辆档案管理。
(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就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六)负责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征稽人员的
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负责监督检查征稽人员对《办法》、《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
况;
(八)开发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六条征稽所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法办》、《实施规定》等各项养路费征收政策、法规
和规章;
(二)做好车辆台帐管理、车辆异动管理、票证管理,按期向征稽处在银行开
立的养路费专户上解费款;克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三)做好路检、户检稽查工作,对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章予以
处罚;
(四)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就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配合。
第七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
“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
费”标牌、公路路费徽等标志。
第三章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包括临时牌
照、教练牌照)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指设有固定装置不能载货的,如吊
车、牵引车、工程车、水泥泵车、发电车等)、专用车(含轻便摩托车)和畜力车
等车辆;
(二)军事、武警系统内参加地方营动、承包地方工程及包租给地方的军用牌
照车辆;
(三)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第九条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
使用单位时,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指县区以上工会、共青团、妇
联、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对外友好协会、台
湾同联谊会和宗教团体等)及各民主党派,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个座
(含驾驶员座位,下同)以下自用的小客车、吉普车和侧三轮、二轮(含轻便)摩
托车;
(二)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以上学校不含业余
大学、职工大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企事业、社会民办学校)
和市、县(区)教育局所属的宫、家、馆、站以及党政机关所属的党校、团校、
干校,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人座以下自用的小客车、吉普车;
(三)公共汽车(不含长途公共汽车)、电车和“首都汽车公司”的出租车辆;
(四)经市公路局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
(包括垃圾收运车、粪罐车、清扫车、排污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的大气
污染、噪声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
通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公路及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
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