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要求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和《浙江林学院学生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要求。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要求由本校录用新生,持录用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实(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实,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实)。假期通常不得超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根据招生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报请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必需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应该推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然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勤和纪律
第五条 学生必需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参与各门课程和其它教学步骤(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及学校要求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六条 学校采取多个方法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步骤实施考勤。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与学校所要求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学生请病假必需取得医院证实。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步骤按天天6课时计,学校安排相关活动天天按旷课4课时计。对旷课学生依据《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假期在1周以内由班主任或政治教导员审批(在外实习由指导老师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二级学院审批,以上均由学院立案;1个月以上由学院责任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立案。
第三章 课程考评和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需按时参与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步骤(如实习、试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考评,评定成绩并取得对应学分。考评成绩及学分计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均按教学计划要求要求实施。考试、考查合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无学分。必修课程考评不及格者,能够重修。不及格选修课程,能够重修,也能够改选其它课程。试验、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及格,不得补考,需重修。
对于毕业前无机会安排重修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每人限三门且总学分少于15学分,超出者需延长学制进行重修。补考后不及格者能够选择结业后重修补考或延长学制。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成绩可用百分制,也可按五级制(优异、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评定,部分课程可采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评定,及格或合格以上取得学分。
第十条 采取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学均学分绩点是对学生进行各类评奖、选优、推荐关键依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各级记分制和百分制成绩及课程成绩系数换算以下:
课程成绩和课程成绩系数对照表
课程成绩
课程成绩系数
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初考
补考
90-100
优异(95)
-
-
80-89
良好(85)
-
-
70-79
中等(75)
合格(75)
-
-
60-69
及格(65)
-
-
<60
不及格(50)
不合格(50)
0
0
说明:①60分以上计算成绩系数时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数;②初考或重修60分,,;,补考60分成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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