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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财政引导资金奖励办法
节约集约用地财政引导资金奖励办法
为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励支持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经济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财政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一、设立原则和目标
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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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8、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其他企业
三、奖补条件及标准
(一)对用地企业给予建设期奖补
1、对新建工业企业、物流业企业或新增用地项目给予建设期奖励。在有效投资期限内,土地投资强度(实际投资,下同)达到150万元/亩(含)的,;土地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下的企业,不予补助。
2、对兼并重组用地企业给予建设期奖励。对转让收购51%(含)以上股权或出售置换土地房产等兼并重组后的用地企业,自股权或土地房产登记变更月份起,,奖补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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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已建并投产企业给予分档奖补
1、上年度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8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亩均税收5万元(含)至8万元的企业,。
3、上年度亩均税收2万元(含)至5万元的企业,。
4、上年度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不予补助。
5、为扶持企业发展,对201*年度企业的奖补,按上年度企业完成亩均税收对应奖补标准的上一档标准执行(即:201*年亩均税收为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亩均税收为2万元(含)至5万元的企业,;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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