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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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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以及高新开发区内道路(不含绕城高速公路)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 2000 元以下车物损失, 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 (一) 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七)在夜间 19 时至次日凌晨 6 时发生的事故; (八) 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二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第六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第七条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机动车保险公司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第八条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三)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四)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 简称《记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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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