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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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合同》
深圳市兴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深圳市兴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章: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功 店 层 处筑面积 平方米的场地,提供给
乙方经营。。
二、甲方按乙方的销售额的 %提取利润分成。(从每月结款中扣除)
第二章:场地管理
三、乙方按甲方标准方案自行装修。
四、在合作经营的场地内,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法律,严禁存放任何禁品、易爆易燃危险品,若有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概由乙方承担,触犯法律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五、乙方不得在使用经营的场地内私自制作和张贴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如确有需要,需向甲方企划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乙方装修的固定部份,无论双方合作中途终止或合同期满,乙方均不得将场地内的固定装修部分拆除或移动。所有活动的货架及其他活动部分,乙方可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替换或合同终止时撤走,若乙方欠缴甲方应收款,甲方有权扣下乙方在经营场地内的所有财产冲抵欠款。
七、在合同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同,乙方不得将双方约定的合作经营场地以任何形式转达让,变相转让或承租给第三者使用。若有违反,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章:经营范围
八、乙方应向甲方采购部提供经营商品明细单,方可入场经营。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减经营范围,变更商品品牌,若有违反,甲方将对超范围经营的商品予以没收,并同时处以 1000— 10000 元的违约金。
十、由于整体经营的需要或乙方销售业绩不佳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布局,乙方须无条件予以服从。
第四章:商品质量
十一、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的各项规定。进口的商品要有国家商检证明、卫生检验证明、海关检验证明及其他合法的续交甲方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
十二、销售过程中,乙方销售假、冒、劣、变质、有害商品,一经发现,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处以乙方 1000—10000 元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惩或屡次违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有权终止本合约。
十三、销售过程中乙方销售的产品顾客造成的危害或受到顾客的投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十四、乙方销售的品牌产品必须具有合法证明,若乙方提供虚假证明,发生产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
十五、乙方必须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销售商品,使用人民币标价,并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标价签。
十六、专柜商品零售价原则上由乙方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同类商场同种商品的同期价格水平。
甲方物价部门对乙方的销售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发现乙方商品价格高于其它同类商场,甲方将处以乙方
1000 —10000 元的违约金。
十七、乙方销售的所有商品均须明码实价,不得议价销售,若有议价、杀价、拉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甲方将处以乙方 1000—10000 元的违约金。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打折的方式进行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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