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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开展,我国的机动车辆急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也增大了许多,加之有那么一批人,目无法纪、无照驾驶、套牌行驶、伪造牌照、无照上路,酿成了许多本来不应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在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带来了很多问题。这里提出常常遇到的几个问题,与大家商榷。
1、 事故事实的认定
大凡提起诉讼的交通事故的案件,都已经过公安交警部门侦破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2004年5月1日前的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终结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经过对事故第一现场的勘查和充分的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公安交警部门依照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对事故双方的身份、车型、车辆所有人,事故概况,双方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鉴定和确认。应该成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本依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曾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那么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而制定的,不应成为审判员动辄便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予采信的借口。我们应尊重公安交警同志的辛勤劳动,对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要慎之又慎。对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不要随意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采取不予采信的做法。
2、 举证责任的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74.(2)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被告只有提出可以直接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才能够免去举证责任。
实际审理中,不要轻易的因为被告作出一点相反的举证,就认为举证责任又转移回原告一方,过分的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审判员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行进展认真的审查核实,并对其证明力的大小进展比对和判断,只有在被告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告证据〔一般是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的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被告方能免责。
3、 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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