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组织员工作
条例
4、组织员对新党员的质量负有特殊责任。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入党的每一个对象,都
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组织谈话工作,并根据党
章的规定,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把好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关。
5、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6、检查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及实际效果。
7、调查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向党组织提出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建议,搞好党员教育
工作。
8、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提出
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员不同于党委的组织委员,也不同于
组织部门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员是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特派代表,是基层发展
党员工作的指导员和监督员,是党组织入口的“哨兵”和“卫士”,是落实“从严治党”
方针的第一人,代表校党委依据工作职责,独立行使权力。在重大问题上,要由组织员
集体研究。
第三章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条组织员办公室的设置。
根据我校发展党员的实际,校党委设置组织员办公室,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宏观掌握全校发展新党员工作,由组织部一名副部长任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分管
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员办公室的任务
1、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保证发展党员的
质量。
2、对组织员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组织员的业务水平。
3、检查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和管理情况。
4、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5、发现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
施和建议。
6、检查落实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
7、负责全校组织员的管理、发展党员、党员管理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对组织员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组织员的工作受校党委领导,所有工作都向校党委负责。要坚持原则,定
期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按照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的要求,与所在单位党委定期研究落实校党
委发展党员规划和每年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学校发展党员规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按照组织员办公室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发展党员预审任务,
上报本单位当年发展党员计划。
第十五条组织员所负责单位发展党员预审任务完成之后,及时将发展党员预审情况
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并将发展党员预审统计表上报组织员办公室。
第十六条所在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包括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都必须经组
织员办公室同意。不得未经发展党员预审、未经培训发展党员和进行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七条组织员的工作除了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外,还要接受组织员办公室的
定期检查。不得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对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的组织员将根据情况
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免去该同志组织员职务。违反规定被发展入党的党员要取
消该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八条组织员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如果本人无法处理,应及时向组织员办公
室汇报,请组织员办公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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