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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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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一、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 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业执照》;个体从业应经培训考
试合格,并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部门颁发 《从业技能岗位证书》。
二、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
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三、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四、 家庭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 (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 家庭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然气管道和设施。
六、 家庭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七、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
八、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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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条 款
发包方(一下简称“甲方”) :
住所: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工程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工程监理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
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预算表上备注栏)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 ;
3) 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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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期限 天;工程面积: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详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预算表) 。
第二条 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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