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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到达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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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分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阻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展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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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展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应。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分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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