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那么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罪刑法定原那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表达。
2、罪刑法定充分表达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根底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根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表达在法律中,而非表达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那么
〔一〕根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确实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根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根底:
: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根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表达国民的意志。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根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那么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九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那么表达了这一思想。
: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明确性的实现与分那么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分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预国民生活的私领域。如男女裸聊、夫妻看黄片。
〔3〕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①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如劳动教养制度属于变相予以刑罚处分。
②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禁止绝对不定刑处分和判决。
③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分类
:全国人大常委会。
〔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的,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非正式,无法律效力,有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渊源;
〔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此点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
〔4〕某个解释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无论在学理解释中还是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中,都属于扩大解释。遵循同样的规那么。
:最高法、最高检。
〔二〕解释的目标和态度
:刑法解释采取客观解释,以法律文本为主。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全部荒唐时,才能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的统一。解释法律不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那么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只有不能到达排除合理疑心的程度,才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那么和孤证不能定案说明了这一原那么〕
〔三〕解释的理由〔不相互排斥〕
1、文理、体系〔含当然解释〕、历史、比拟、目的。
2、文理解释是最根本的,其他必须以此为前提。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具有多重性,那么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故:各种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应彼此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
3、体系解释:
〔1〕使体系相协调一致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例:伪造和变造:有的犯罪中可以包含,有的不能包含;
犯罪:在有的条文中指具有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有的仅指违法性的行为;
暴力的四种情形:最广义的暴力:包括对人、物〔抗税罪中的暴力〕;
广义的暴力: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只要有物理影响即可〔噪音〕
狭义的暴力:指对身体行使不要求到达足以抑制对方对抗的程度〔强迫交易罪中打人一耳光〕
最狭义的暴力:不需对身体行使,但到达足以抑制对方对抗的程度〔抢劫罪、劫持航空器〕使用和用:需要根据上下文确定是否包含对人使用和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用只能对人使用〕。
出售、出卖、销售、贩卖、倒卖、买卖等,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
〔2〕当然解释: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轻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比这个轻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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