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监督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监督
为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检查:根据年初检查计划,局结合本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安排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局集中一段时间对本专业调查单位进行检查。
(三)巡查:根据年初计划,局针对2个乡镇和2个县级部门开展巡查,同时抽查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村。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核查统计数据的单位报送局分管领导,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统计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案源的三种情况立案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举报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本局职权范围,由局有关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上级交办案件
对于上级交办案件,自收到交办材料7日内完成立案手续进行案件查处。
(三)巡查,专项检查,经常性稽查发现的案件
在巡查,专项检查,经常性稽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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