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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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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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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