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约定标准合同争议解决条款.docx合同法实务:如何正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纠纷发生前,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已成为一种交易习惯。笔者在日常合同审查工作中发现,很多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理解有偏差,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在合同起草、谈判的过程中,应正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有效规避
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解决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好运来财团法律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共列举了四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仲裁、诉讼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具体约定时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约定不恰当,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在实践中,对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同时约定可裁可诉。例如约定: “因合同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或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同时勾选仲裁、 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 “可裁可诉”条款,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想申请仲裁,而另一方提出异议,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只能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约定先裁后诉。例如约定:“若双方发生争执,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若仲裁无果,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此种表述属于“仲裁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的情形。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条款是否有效的认定并不一致,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先裁后诉”条款不符合仲裁法第九条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仲裁条款无效。
2、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
与诉讼方式不同,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实践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未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例如,经常出现“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约定向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等表述。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述合同条款的表述不符合规定,会导致仲裁约定无效。
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在我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因此,合同中若涉及上述事项,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3、诉讼管辖约定不恰当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当事人协
商约定的管辖法院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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