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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若干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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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假设干思考
摘要在互联网广泛普及以及电子商务迅速开展的今天,格式合同因其简单、方便的特点也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但与此同时,与格式合同效力有关的纠纷,尤其是其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争议也逐渐增多。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对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本文拟从运用该条文作出判决的“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案〞出发,对?民诉法解释?第31条进行简要评析,并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格式条款协议管辖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 -
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所作的专门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之前司法实践仅依据?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实体法对此类案件作出处理的法律漏洞,但该条文又存在规定较为简略的弊端,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此类管辖权异议案件非减反增现象的出现。因此,细化该条文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案〞案情简介及分析
黄某将天猫公司诉至其家庭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因其在天猫商城购置的商品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天猫公司主张:?淘宝效劳协议?中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天猫公司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天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即应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得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具体到本案,天猫公司的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并不属于采取了“合理方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天猫公司与消费者订立的协议管辖条款使消费者承担了较重的本钱支出,损害了消费者提出合理诉求的权益,因此认定天猫公司管辖协议无效。
有学者在评议此案时认为“海淀法院的判决为解决电商、微商和众创时代出现的管辖权问题和格式条款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以被广泛借鉴的开创性的思路。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充分平衡管辖利益之争,以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值得提倡的立场。〞在笔者看来,该教授的评议在肯定审判法院的同时,也肯定了?民诉法解释?第31条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应当看到,在以该条文为依据的判决中大多数法院采取的理由无外乎两点:一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减轻消费者的诉累;二是从商家角度出发,未能“以合理方式〞尽到明显的提示注意义务。前者自然无可厚非,但后者的评判标准就显得模糊了许多: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算作是合理方式?合理方式究竟应该到达什么样的程度?这些问题法律条文没有给出答案,审理该案件的法院亦未作出明确的阐释。
二、关于?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简要评析
在?民诉法解释?第31条发布之前,对于上述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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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凹凸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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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