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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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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00501( 颁布时间) 20000501( 实施时间) 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 9年7月29 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 年4月7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0 年5月1 日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管理第三章工程及林草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防洪工程安全, 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齐齐哈尔市城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县( 含县级市、区, 下同)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内河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河道管理机构。涉及两个县以上的河道, 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 (二)负责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防洪调度; (三)协调处理河道利用方面的矛盾及河道管理方面的业务技术指导; (四)综合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河道的综合治理; (五)负责河道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六)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五条河道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外, 均属国家所有。保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 必须服从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在河道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或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第二章河道管理第七条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水域、沙洲、滩地( 含可耕地)和行洪区。第八条嫩江流经齐齐哈尔市城区的江段由市城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统一规划, 统一整治, 统一管理。河道水土资源原有管理权限不变。第九条河道整治与建设, 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保障河道及堤防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第十条航运部门进行航道整治时, 应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有关设计和计划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时, 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航运部门对有关规划和设计的意见。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 修建围堤( 经批准的除外)、鱼池、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及其他影响行洪的建筑; (二)从事造成壅水和冲刷、淤积河道等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 (三)损毁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和河道地质监测等设施; (四)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等各种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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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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