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一国两制下的国家权力
案例:刚果案
请我们班长或课代表点个名,看看我们的“上座率”
开始这一讲之前,先部署一下对前两讲的思考题,同时 也是我们这个课程考核论文的基本选题方向。
第一讲:透过“马维银案”看“一国两制”法治实践
第二讲:从“吴嘉玲案”的法制博弈看“一国两制”条
件下香港特区的宪法地位
这一讲涉及的主要是一国两制体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 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二章中,但我们今天授课内 容中,还涉及到其他章节的规定。
一、《基本法》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法律条文主要有: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 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 司法权和终审权。
(对一国两制的法律认定,界定了特区的权力空间,从 字面上看,什么权力都有,几乎是不受限制的,但事实上也
不是这样。)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 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规定
的是特区的宪法地位)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 关的外交事务。(对特区权力的限制,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 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规定由谁来处理涉及香港的外交事务。 1997年7月1日同
时成立了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外交公署)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
关的对外事务。(原则之下的例外, 香港特区也有权处理一些 对外事务,如奥林匹克、 WTO司法协定等,主要是在经济、 文化、体育、卫生、司法等领域,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 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
权。(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香港的司法体制与我们不 同,它没有“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对法院判决只要不服, 可以一直上诉,直到终审法院。第二,回归前,香港的终审 法院在哪里?不在香港而在英国,是英国上议院下设的司法
委员会,也叫“枢密院”。因此,以前很多案件都必须到英国 去打,这样的体制对香港人来说,一是案件消耗时间长,二 是成本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 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 件均有审判权。
对司法权的授权,也就是说,香港特区的司法体制与国 家的司法体制基本没有关系,是独立国家司法体制之外的一 个特殊体制,简单地说,香港终审法院相当于国家的最高人 民法院,它在某种程度上与最高人民法院是平等的。这对同 学们来说或者不可理解,但事实就是如此。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 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生的证明 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生证明文件 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对司法管辖权的限制。这里也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 一,司法管辖权限制的来源是英国,香港回归前,香港法院 对涉及英国的国防和外交行为也没有管辖权。 《基本法》作此 规定并没有对香港特区司法管辖权作由新的限制,而只是对
香港司法管辖权历史作了延续。第二,解释“证明文件”的
历史渊源:在法律上,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和法庭的认可,
但根据该条规定,对法院而言,行政长官发生的证明文件就 明法定证据,法庭必须承认其证明效力,而不得质疑,也不 需要质证。这一制度的来源是英国的“国家行为”理论。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
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
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
这里的“司法判例”,也就是狭义的普通法(case law)。
香港回归前,英国判例对香港法院的约束力是这样的:
①英国基层法院即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香港法院没有约
束力,可以作为参考。
②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对香港法院也没有约束力,但 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不会与之矛盾,也可以称之为 事实上的约束力。
③英国最高法院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判例、英国
专门设立作为英联邦国家终审法院的枢密院( Privy Council)
的判决,香港法院必须遵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 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 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 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 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 对该案件作由不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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