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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符合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地方形式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
回归祖国后的面临一个权利构造重新调整、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人来理实行怎样的体制采用样的地方形式进展理才能确保的繁荣稳定。这一问题看起来只涉及其实事关全是关系到“〞方针在施行成效的又一个重大问题。?可以说如何设计特区的形式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现今世界上还找不出任何可以表达“〞方针的现成的构造形式可为借鉴。现行的体制本质上是殖义的总督专制制不能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将来不实行内地的制度因此不能将人民制照搬过去。不是一个主权更不能照抄欧美的“三权分立〞原那么实行议会制、总统制一类形式。那么终究样的体制才适宜特区呢?根本法起草者的成功经历说明要解决这一难题先确立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原那么这不但对设计的形式是必要的而且对将来体制的改革开展也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详细地讲解决形式问题要紧紧围绕如下三项原那么:1、要符合‘“的方针和中英结合声明有利于维护和特区的关系以及特区立汉、行政之间的关系。2、要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繁荣稳定兼顾各阶层利益在不损害主权的前提下原有制度尽可能不作大的变动。3、保持原有体制中的合理成分循序渐进逐步开展适宜的制度。以这三项原那么为指针根本法创造了一种新型的适宜将来的形式-行政长官制。
(一)独具特色的特区行政长官制
回归后取代现行总督制的行政长官制就是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特区形式。这一体制保存了原有的和行政主导作用同时又要求行政、立法之间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种独具特色的地方体制。
1、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是现有构造的传统和特点历经多年行之有效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保存其合理部的某种连续性有利于的平稳过渡。1997年后行政长官固然不再享有总督那样的大权并且立法也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但行利不应过分削弱。根本法适当保存了由行政长官表达的行政主导作用:首先赋予行政长官以特区首长和首长的双重身份。这种法律地位使他拥有广泛的行政职权承担重大的责任。其次行政长官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散立法会对议员的提案权也有一些限制表达了行政主导作用。第三设置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会议使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有利于行政效能的进步。
2、行政和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行政长官制虽然保存了行政主导作用但又摒弃了现行的总督专制制不使权利过于集中而是采取了适当分工有所制衡的作法。根本法规定了行政和立法既能各司其职又能互相监视互相制约。一方面行政长官可依法解散立法另一方面又赋予立汉以较大的权利使之由原先为督效劳的立法资询机构变成享有真正完好的立法权的机构。它可依法要求行政长官辞职甚至有权弹劾行政长官;行政必须对立法负责。特区行政、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关系没有照搬国外通常的责任内阁制的做法而是充分考虑的实际情况贯彻行政主导原那么从有利于社会稳定、防止出发适度二者的制衡关系。出于同一考虑行政长官又很强调行政、法法之间的互相配合、协调开展而不是沿用三权分立原那么只强调制衡。这一点对于将来行政与立法之间可能出现矛盾纷争而又不便干预的情况尤其有重大意义。互相配合的形式是设立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委任主要、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作用是沟通、协调立法、行政的关系消除二者的歧见进步工作效率协助行政长官的决策。这一咨询机构的设置借鉴了现行行政的作法又参考了的总统指导下的内阁制的安排博采众家之长融汇形成了特区体制的特色。
(二)港人治港循序渐进逐步开展的制度
“港人治港〞就题上永久性居民治理、实行高度自治。不派人来理不干预地方事务。的本质是由谁来理的问题。“港人治港〞真正的是历史的一个缇殖民制度下的所不可能实现的。
的一个主要内容是选举制度。详细到97年后的就睡长官和立法如何产生的问题。世界各国的经历说明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有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考虑到缺乏实行选举的传统和经历为了防止大的社会根本法第45、68条及附件一、附件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的原那么和这就是循序渐进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由间接选举逐步向直接选举开展最终到达普遍、完全的直接选举。这样的规定符合的实际情况是对繁荣稳定高度负责的表现而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说的不要、阻挠。
全国制定的特区首届和立法会的产生规定:产先由永久性居民组成有广泛代表性的推选会然后由推委会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产生首届行政长官最后报加以任命。严格遵循上述程序董建华先生于1996年12月中选为特区首届行政长官。这一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结果港人满意内地各界人士满意有力地促进了的平稳过渡。按照同一程序特区临时立法会也顺利产生。上述结果再次证明了根本法所规定的循序渐进的开展原那么的正确性。
四、保持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经贸联络促进特区经济的开展
(一)保持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经济制度不变
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是不可分割整体。没有社会稳定不可能有经济上的繁荣开展;分开了经济繁荣不谈不上真正的社会稳定。而法律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也是促进经济开展的必要手段。根本法在这两方面的结合上树立了一个典范它不但重视维持特区的社会稳定而且也强调维护特区的经济繁荣。
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由一个落后的渔村小岛开展成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信息中心跻身全球经贸八强创造了举世皆知的经济奇迹。它以一个地区经贸实体在非性对外交往的几乎所有领域同世界备国、各地区、各国际组织建立了官方或半官方联络。既有的经济贸易制度和广泛的国际联络是经济获得繁荣开展的重要条件。回归后要继续维持其繁荣开展就必须保存和维护其现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经贸交往才能并用法律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而这恰恰是根本法一个重要目的。
根本法总那么明确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制度50年不变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这是对维持原有经济制度的原那么性承诺。至于在各个详细领域中的制度和在国际经贸中的地位那么由第五章作出了的规定:特区财政财政收入不上缴也不向纳税;实行的税收制度;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变维持的货币金融制度;港元为法定货币不实行外汇;制保持港地位不变实行贸易政策;保持单独关税区地位依国际条约享有关税权益;继续原有的航运理体制;保持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地位不变等等。这些规定使现行的经济制度几乎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保证了经济的平稳过渡持续繁荣。
(二)保持和开展特别行政区原有的对外经贸联络
现有的国际联络是在长理中形成开展的缺乏系统的明文规定而根本法却以国内法的形式明确全面地赋予特区在对外事务中的高度自治权其权利无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超过了港英统治时。除与有关的外交事务归理外特区代表可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同有关的外交会谈;可以“中国〞的名义在非性领域内单独同德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开展关系订立、履行协议;可继续参与各种国际会议和组织保有发言权;可继续适用有关的协议;有条件地适用缔结的国际协议;经批准可继续在外国设立官方、半官方经贸机构接纳外国的官方、半官方及机构;还可依法签发特区护照和其他行证件衽的出入境理;可在协助或授权下与各国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的协议如此等等。
经由上述规定特区作为中国主权下的对外事务中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经济实体的地位获得了国内法上确实认并因此构成其国际效力的根本因素。这种地位保证了特区具有足的对外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继续驰骋于世界经贸舞叶上。换言之维持经济开展的对外交往才能经由根本法给予了明确保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特区拥有如此广泛的对外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可以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多方面开展对外联络但它仍然只天权下的一个地方性经济实体而不是一个国际法主体不具有国际人格。特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是的而不是本身所固有的并且只限于地方性事务不得超出根本法所规定的范围。
特区原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联络得到了全面、明确的法律保障而且由于回归祖国有中国内地日益强大的综合国力作为依托和支持将来经济的繁荣开展是完全可以待的。
五、实行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妥善处理多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按照‘“方针、澳门归后与祖统一后均将保存原有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变即三地分别维持原有的法律体系。这将势必形成一个统一的内多种法律体制并存的场面:作为中国主体的大陆实行的法律制度实行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和澳门实行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这种格用有些学者的话来讲就是〞三法四域“1997年7月1日回归将标志着这一格的开始出现。
(一)多种法律体系并存是维持特别行政区繁荣稳定的需要
“〞方针的根本目的有两个方面:既要确保祖国的统一又要继续维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稳定。、澳门、在各自的长开展中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它们的经济繁荣和这种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在回归祖国后要继续其繁荣稳定就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的法律而是必须保存其原有的法律根本不变就有必要维持同大陆的法系并存的自己的法律体系。保存原有法律根本不变是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前提。首先原有法律中凡不同根本法相抵触的所有法律都维持不变。只有那些同根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修改的少数法律才必须作相应的为除或变动。例如法案中的第三、第四条使之具有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的权利显然有悖于根本法必须予以删除。特区筹委公审查了0多条法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汉采取了可采用就采用能不变尽量不变的审慎态度。他们建议整个与部条文不采用的法例不过20多个不到总量的4。其次根本不变是指不去随意地人为地改变原有的法律也不将内地的法律制度强迫搬到特区施行而是充分尊重原有的法律保证其正常运作。第三根本不变并不限制原有法律本身随特区经济社会的开展而作相应的必要的改变只要这些改变是以根本法为根据的就允许它们的变化与开展。
(二)依法妥善处理多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一国内的多种法律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大量的经济社会交往中必然产生互相间的法律关系。这将是一种肴差异又有关联既可能有冲突又可能彼此协助的关系多种法律体系之间可以互相借鉴互相协调互相促进。诚然多种法律体系间的差异是明显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流行的两大主要法系法系是一个独特的法系它们无在法律分类、法律渊源、组织、诉讼制度、法律解释还是在法律职业的构成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即使在法律技术形式上都与民法法系有渊源的大陆、、澳门之间其法律体系上的差异也是有目共睹的。在详细的法律运作中这些差异将产生一些法律上的冲突需要妥善处理。
但是多种嫠体系之间又是互相关联、需要并且可能彼此协助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都是根据制定的根本法而运作的根本法因此成为联结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同纽带。一地的法律体系在运作中都不可防止地涉及到其他一方或几方。不在法律文书确实认、送达法律的适用、裁决的施行上还是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上都需要彼此的协调与协助。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一方面需要各地制定涉及其他地区的法律适用法另一方更需要各司去通过协商依法进展方面的联络互相提供协助。、澳门两个根本法已有这方面的原那么规定要严格按照根本法来互相提供协助。
多种法律体系之间还在着互相借鉴、吸收和促进的问题。以制定法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和以判例法为特征的普通法系各有所长自成体系但并不是截然对立互相排斥而是不断地吸收、移植对方的优点充实自己。二次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民法法系的就大大加强了对判例法的使用。目前中国大陆的法制建立已开展到“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的新阶段法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博采众长借鉴、吸纳其他和地区的经历。而一国内多种法系的并存恰恰提供了进展比较、借鉴的更贴近、便捷的时机。不在法律形式和技术方面还是在依法理经济、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方面都可以从港澳台地区的法制开展中得到启发。同样大陆法制建立的成功经历也可以为港澳台地区提供借鉴。
总之一国内并存的多川法律体系只要严格遵循“〞方针遵守根本法互不干预彼此协助就不但能长共存维持各自的繁荣稳定而且能丰富开展整个民族的法律文化。
根本法是施行“〞方针的生命线是当前及今后理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循的根据。在坚持根本法确保特区繁荣稳定的过程中有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必须注意的:
1、坚持依法处理好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对而言一方面要坚持的统一维护主权和领土完好正确行对特别行政区的辖权;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充分尊重特区原有的资本制度和生活方式长不变。对特区而言也有一个正确行使高度自治权自觉维护统一和主权处理与关系的问题。
2、坚持依法维护和执行特区的行政长官制。坚持行政主导行政和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关系;坚持循序渐进开展参与制度的原那么;坚持以根本法为准绳维护特区的繁荣稳定。
3、坚持依法保证特区原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交往才能。保证特区的港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的地位不变尊重和维护特区在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特区在对外事务中的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支持特区的国际经贸关系持续扩大和开展。
1997年7月1日正在一天天向我们走近历史即将开始一个新的纪元。我们有“〞的伟大方针作指导有根本法作保障有包括同胞在内的全中衡过渡繁荣稳定持续开展。而回归必将为我们以“〞方针解决澳门、问题最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一个好的示范。
内容总结
〔1〕中的假设干法律问题下
三、建立符合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地方形式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
回归祖国后的面临一个权利构造重新调整、分配的问题
〔2〕这一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结果港人满意内地各界人士满意有力地促进了的平稳过渡
〔3〕保存原有法律根本不变是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前提
〔4〕首先原有法律中凡不同根本法相抵触的所有法律都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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