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答辩书答辩人: 哈尔滨市搪瓷厂地址: 道里区法定代表人: 顾心怡职务: 哈尔滨搪瓷厂工人委托代理人: 袁妤婷、陶燕萍对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我劳动争议一案, 答辩如下: 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仲案字第( 2007 ) 14 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第一, 关于撤销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仲案字第( 2007 ) 14 号仲裁裁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 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现该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根本不存在撤销问题。关于撤销《哈尔滨搪瓷厂关于对顾心怡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问题。顾心怡并不是工伤, 答辩人对其按比照工伤处理, 是对他的照顾。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 顾心怡是在工作期间被他人误伤,此次受伤并非因其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原因造成,故其根本不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答辩人对其按比照工伤处理, 只是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且按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而未将其认定为工伤。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为: 该同志被他人误伤后, 多次到企业领导和劳资部门纠缠, 要求照顾, 影响耽误正常办公。鉴于此种情况和其确实是在工作时间被他人误伤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答辩人才做出了该决定。再者,比照工伤处理并非法律术语,与工伤并非同一概念。第二, 答辩人为国有企业,因多年连续亏损,无法正常经营,被哈尔滨市经贸委 2001 年起连续六年列为停产整顿企业。根据哈社保组发(2004)2 号、哈社保( 2004 )3 号文件规定, 答辩人是参加全员并轨的企业, 市并轨办于 2004 年 11月 22 日批复我单位全员并轨, 2005 年为被答辩人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因是:答辩人多年来对其按照工伤享受相关待遇,并考虑到其通过三次劳动能力鉴定,被答辩人的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哈社保组发( 2004 )3号文件的规定, 被答辩人属于应与单位接触劳动关系参加并轨人员。由于该人拒绝参加并轨的相关手续, 答辩人根据哈社保办发( 2005 ) 31 号文件的规定, 多次向其发书面通知, 厂并轨办领导小组成员和人事劳资部门的有关人员多次找其谈话, 要求他按照规定办理参加并轨的相关手续, 均被其拒绝。鉴于上述原因, 答辩人征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后, 经厂长办公会议做出了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得决定, 并按黑劳社发( 2004 ) 51 号文件规定履行了送达程序。因此, 答辩人认为, 对被答辩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 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有履行了合法的送达程序。被答辩人要求予以撤销的诉请根本成立。第三, 关于补发 2005 年9 月至今的工资问题被答辩人与 1998 年9 月起因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其下岗后只能领取生活费,另外,其已于 2006 年 12月4 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其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于 2005 年7 月份、 2005 年9 月份、 2005 年 11 月份分三批与职工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被答辩人属于最后一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现答辩人同意按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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