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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栋梁
2015年8月4日
第89号
"安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规章及规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焕宁
2017年3月6日
二、对13件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平安七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平安十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平安十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平安生产十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平安作业五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平安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70号〕、"平安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平安生产八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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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平安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展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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