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标置换申请书实用.docx申请事项:
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
号,产权证
号为
的房产,并解除除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账号
及账户内现金存款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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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关于 纠纷重审一案 [ 案号:(2019)粤 民初 号] ,贵院
根据 公司的申请于 2018 年 月 日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
行 市分行账户(账号: )及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元。现
申请人申请依法变更财产保全标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对 公司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公司的财
产保全错误。
XX公司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申请人与 公司向 XX公司支付工
程款,并据此申请贵院对我司银行账户采取保全冻结措施。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
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及申请人已
向贵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可以证明, 申请人已与 公司进行了合理
结算且已向 公司超额支付了案涉工程的价款, 不存在任何欠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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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价款的情况,申 人不 XX公司承担付款 任。 XX公司在此情况下仍故意申 保全的行 , 属保全 。
二、申 人具有 能力, 院不 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 法》第一百条 定“人民法院 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 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 以 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 害的案件,根据 方当事人的申 ,可以裁定 其 行保全、 令其作出一定行 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 。可 , 保全的目的是 了防止因当事人不具有 能力而 致判决 以 行而采取的 防性 制措施。申 人一直 于正常 状 并自持多出物 ,完全具 付能力,并不存在无法 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判工作中 格 行 <中 人民共和国民事 法 >的若干 定》第 15 条 定:“人民法院 有 能力的企 法人,一般不得采取 封、 的保全措施⋯” 。因此 XX公司申 申 人的 行 行保全 是不合理且无必要的保全措施,已涉嫌 用司法 源。
三、 公司 的 期限早已逾期, 重新 存在程序瑕
疵。
院于 201 年 月 日作出( 2016))粤 民初 号《民
事裁定 》及 封(扣押) 清 , 申 人 , 期限 1 年,
自 20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限届 后,未申
行 封。而 院于 2018 年 月 日方另向申 人出具 封扣押清 ,重新 我司 存款 行 , 但并未依照民事 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理 保全案件若干 的 定》 的程序要求出具裁定 ,保全程序存在瑕疵,也 予以撤 。
四、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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