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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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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从主观方面来讲, 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妄图逃离事故现场而逃避法律责任的直接故意, 或者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所以, 行为人对于出于其他目的而逃离事故现场之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如, 肇事者为了逃避受害人的家属殴打的心理, 主动去司法机关报案、自首等行为, 不应该认定为逃逸。从客观方面来讲, 行为人离开现场后应及时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行为人离开肇事现场后能否主动投案自首, 一方面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意识;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案件处理难易程度、社会安定因素等影响。但是,当行为人离开肇事现场后,当时并没有立即投案, 而是经过一段时间思想斗争才去投案的, 则不能否认其逃逸情节,只是在量刑上有酌情从轻或减轻情节。综上所述, 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直接故意, 客观上未及时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即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交通肇事逃逸之情形,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行为人将受害者简单救助,如拨 120 后旋即逃离肇事现场; 二是行为人没有救助受害者, 而是出于害怕直接投案自首; 三是行为人将受害者救助后逃跑, 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第二种类型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逃逸。刑法之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主要是人身权) ,维护交通、社会管理秩序。因为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来说, 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 逃逸对于保护人权、安定社会的目的都是具有很大负面影响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肇事者的诸多义务, 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而对受害者予以施救、接受事后处分义务等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 二者中任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如果将“不救助但投案”的行为界定在逃逸以外,即无论救助与否只要及时投案都将构成逃逸, 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的行为人将得不到比漠视伤者生命和财产安全而直接投案的行为人更多的奖励, 救助伤者的行为得不到鼓励。部分肇事者可能从成本计算的方面考虑肇事后选择离开现场直接投案, 这样不但可能造成伤者的生命和财产得不到救助,甚至会危及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因此, 事故发生后, 只要肇事者本人具有救助条件和能力, 就应留在事故现场救助伤者, 否则即使离开现场立即去投案也应认定为逃逸, 除非肇事者本人有证据证实当时实施救助是不可能的。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论文频道。内容简介: 我为你提供论文范文: 试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试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我为你提供论文范文: “试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试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 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 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和残酷, 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违规和违法的“腐败”也日渐凸显, 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熟视无睹的“潜规则”, 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相互“博弈”的重要区域。可见, 工程建设领域中一直是腐败现象的高发区, 也是大案要案的集结点。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工程建设领域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 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频发的重灾区之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特点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频发的重灾区之一。其特点为: 1. 领导干预,窝案串案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索贿受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 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收受钱物或安排自己的亲属朋友承包工程。自 201X 年以来, 检察机关共查办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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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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