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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国
贸1713室。
法定代表人:卢金山,任董事长。
被告纪超,男, 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27号院1号楼25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元,违约金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同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
被告发包的郑州市后海休闲商务会馆改造翻新项目,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72万元,双方约定合
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 具体付款方式为: 签订合同当日支付 42万元;本项目二
楼、三楼地下室及一楼后包房完工支付 20万元;项目整体完工后三个月至一百天内支付 9万
元,并约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应按照 10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违
约金);工程验收12个月后20天内支付剩余 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和第二笔价款的一半(即 1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支付剩
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州金博大装饰设计
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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