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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管理规定
首经贸政发〔 2013〕 6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 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
源。为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持
稳定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教室包括各类普通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 、
实验室(包括语音室、计算机教室和其他各类实验室) 。
第三条 教室管理要坚持教学第一,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
第二章 教室使用与调配
第四条 全校教室分布于校本部和红庙校区。 校本部的普通
教室使用和调配权归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红庙校区普通教室使
用和调配权归红庙校区管委会办公室。实验室使用和调配权归
各所属院(系) 。
教室除满足本校教学及相关活动外,原则上不做他用。教
室严禁从事除教学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严禁向本校以外的单位
租借;严禁以校内单位名义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或转租
教室。教室允许从事的教学及相关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通本科、专科生、研究生,按计划招收的夜大生、
函授生的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二)教师、学生的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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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各教学单位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
其他培训班。
(四)学校或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五)受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委托的各类培训班。
(六)学校各部门、各院(系)以及经学生处、团委批准
的学生社会团体组织的学生活动。
(七)其他与教学或科研有关的活动。
学校在安排使用教室时,要优先满足(一) 、 (二)需求,
在有余力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三) 、 (四) 、 (五) 、 (六)和(七)
项活动。
第五条 除学校教室使用与调配部门按学校教学计划统一
安排的教学活动外,其他相关活动使用教室,组织单位必须按
教室使用管理权限,向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填写《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教室使用申请表》 ,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或调配教室,一经发现,视其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或所造成
的后果,将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申请使用的教室, 如遇有学校统一组织的重
要活动或统一考试,需要调停时,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八条 教室使用者应遵守管理部门规定,文明使用教室,
爱护教室设施。对违反规定者,教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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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如发生物品、设备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三章教室日常管理
第九条 教室内的设备管理。普通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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