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学校老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宠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训练方针,忠诚人民的训练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老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当中学、学校、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学校老师(不含厂、矿所属学校)申报学校高级老师及中学高级老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连续训练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老师任职资格者,须高校本科毕业,或高校专科毕业在学校任教,担当中学二级老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学校高级老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当学校一级老师职务5年以上;
(2)高校本、专科毕业,担当学校一级老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老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校本科毕业,或高校专科毕业在学校任教,担当中学一级老师职务5年以上;
(2)争辩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当中学一级老师职务4年以上;
(3)争辩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当中学一级老师职务2年以上。
4、学校高级老师申报中学高级老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校专科毕业,担当学校高级老师职务10年以上;
(2)高校本科毕业,担当学校高级老师职务8年以上;
(3)争辩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当学校高级老师职务4年以上。
5、其他训练机构中从事中学校教研的教研员,申报学校高级老师、中学一级老师以及中学高级老师任职资格者,须高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城市中学校老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老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老师或学校高级老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受,或完成当地训练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八)任现职以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峻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判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格、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一)中学一级、学校高级老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学问和工作经受、力量,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训练基础理论和专业学问,把握肯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当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当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乐观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老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中学专业课老师不少于200课时,学校老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老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老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老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教学基本功扎实,娴熟把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乐观实施素养训练,因材施教,留意激发同学的学习爱好、开发同学智力、培育同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力量。依据工作需要,乐观担当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同学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进展。
(5)乐观参与训练教学争辩和教学(课程)改革试验,具有肯定的教研力量。
教研员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训练基础理论和专业学问,娴熟把握所争辩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系统担当过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争辩工作。工作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争辩、指导工作累计不少于1年。
(2)完成规定的教学争辩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方案地深化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60天以上,听课、评课60节以上;市教研员40天以上,听课、评课40节以上;省教研员30天以上,听课、评课30节以上。每学年担当公开课或老师培训课,指导和培育青年老师成果突出。
(3)具有肯定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力量,乐观参与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试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果。任现职以来,参与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2、训练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老师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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