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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稽查工作规定.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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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厅建设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省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查工作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 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依据职权,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查, 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第三条稽查工作包括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专项稽查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某项工作或某一类问题进行稽查。第四条专项稽查由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 省建设监察总队( 以下简称总队) 配合; 对某一行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 总队也可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由总队负责组织开展,其他处室(直属单位)配合。-2- 第五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 厅有关处室( 直属单位) 负责提出相关行业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意见并提交总队汇总, 由总队牵头制定全省年度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厅有关处室负责专项稽查工作的实施。需总队派人参加的, 要填写专项稽查工作联系单抄送总队备案, 专项稽查结束后要填写专项稽查情况汇总表抄送总队。第六条专案稽查工作一般按照案件线索收集、调查、督办、撰写稽查报告、办结、归档等程序开展。第七条专案稽查案件线索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部、厅领导批办或上级机关、相关部门转办的; (二)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信访室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的; (三)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开展各项检查(专项稽查)发现的; (四)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查办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影响较大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实施稽查的案件。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信访室发现的案件线索认为有必要开展专案稽查的, 经其分管厅领导同意后, 将专案稽查案件线索及相关资料移交总队。第八条总队应对专案稽查案件线索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线索来源、当事人名称、违法类别和违法违规情况等内容。-3- 第九条对专案稽查案件线索,总队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 查办。省、部、厅领导批办的, 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或影响较大、影响行业发展、涉及社会安定稳定或涉及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经初步了解情况, 报分管总队的厅领导(以下简称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总队直接组织专案稽查。(二) 督办。其他案件线索作为督办件处理, 将案件线索转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总队负责或配合相关处室跟踪督办。督办件一般要求承办单位在 30 日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 应报省厅同意, 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天。第十条总队直接查办的专案稽查案件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总队填写《专案稽查审批表》,经总队负责人同意后,报厅分管领导审签。第十一条开展专案稽查前, 由总队提出专案稽查人选组成稽查小组,报厅分管领导批准,组长一般由总队负责人担任,组员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对案情复杂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 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抽调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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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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