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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一条 为规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促进建筑业和谐开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平安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展评估、指导、监视,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当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工程委派工程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平安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承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制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拘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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