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缴存存款
第五章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 和贷款的核算
第一节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和贷款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
第三节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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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 和贷款概述
一、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和贷款的意义
二、实施存贷业务核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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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和贷款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的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之一。
为了支持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我国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执行严格控制的贷款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调节货币流通,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宏观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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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存贷业务核算的要求
及时、正确地办理各项存贷款业务的资金收付,确保核算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采取“实贷实存”的原则,保证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的贯彻落实;
真实、正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增减变化情况;
针对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同性质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相适应的业务核算手续,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认真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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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
一、缴存存款的规定
二、缴存存款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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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存款的规定
(一)缴存存款的范围
(二)缴存存款的比例
(三)调整缴存存款的时间
(四)缴存存款调整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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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存款的范围
缴存财政性存款的范围:
各商业银行吸收的财政性存款、部队存款、机关团体存款、财政发行期票款减应收期票款项、财政发行的国库券和各项债券款项减已兑付国库券和各项债券款项等,都是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的存款,必须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
一般性存款的缴存范围:
各商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城乡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基建单位存款、委托存款减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后的结余等存款,虽然属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但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比例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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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存存款的比例
财政性存款全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其缴存存款的比例为100%;
一般性存款的比例,根据放松和紧缩银根的需要,中国人民银随时调整。所以,其缴存存款的比例不固定。我国曾经使用的比例有:20%、13%、8%、6%、 5%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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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缴存存款的时间
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时间,除第一次按规定时间缴存以外,城市分、支行(包括县支行及同城所属部、处),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五日内办理;
县支行以下处、所,每月调整一次,于月后八日内办理。
如遇调整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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