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西南油气分公司交接井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分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西南油气分公司交接井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0 年月日主题词:钻井工程交接井办法通知抄送: 局、分公司领导,助理,副总师,机关有关处室。. 西南油气分公司交接井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油气勘探、开发井过程中的钻井施工工程项目交接井的管理工作,统一规范完井交接井井场、井口装置、钻井、完井、试油过程中的污染治理、资料管理标准化资料标准, 有利于现场交接井工作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涵盖工程施工项目有: 土建(钻前施工) 、钻井、修井、井下作业试油气(修井) 、采输等的临时或正式交接井标准和交接井组织形式、程序和交接移交内容等。第三条本办法中交接井标准在参照石油行业标准的同时,结合分公司生产运行模式以及参考分公司施工井与地方关系的特点。本办法中交接井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西南油气田内部交接井, 定义为交接井; 另一种是其它油田向西南分公司移交井,定义为移交井。以上两种类型统称为油气井交接井,简称交接井。第四条第五条本办法中交井方指在分公司市场承担钻井或试油气(修井) 修井测试等任务的施工单位。接井方指分公司所属的采油气厂(含控股公司)等油气生产单位或试油气(修井)作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接井。第六条本办法中交接井( 移交井) 指分公司所部署实施的勘探评价井、弃井封井、观察井、开发井等, 同时包括其它油田移交给西南分公司的探转采井, 探井转开发井、勘探评价井、弃井封井、观察井等。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组织形式第七条交接井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运行处。第八条分公司所属勘探、开发井的交接井由生产运行处或按属地化原则由采油气厂组织现场交接。, 交接井时, 组织方、交井方、接井方等单位有关人员. 参加。第九条其它油田移交给分公司的井的, 移交工作由生产运行处或委托采油气厂组织现场交接移交,移交井时,移交方、接井方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条探井在交井前,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对施工队伍的工程质量任务、钻后治理等内容监督管理,不合格项目要求整改, 经工程监督中心初步验收达到交井标准后,施工单位向采油气厂提出交井。采油气厂及时组织探井交接,交接井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或意见分歧, 若双方调解无效,由交接双方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运行处,生产运行处负责作出最终调解意见,下发交接双方执行。第十一条开发井由采油气厂负责对施工队伍的工程任务、钻后治理等工作内容监督管理,不合格项目要求整改,经采油气厂初步验收达到交井标准后, 施工单位向采油气厂提出交井。第十二条采油气厂及时组织探井、开发井交接, 交接井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或意见分歧,应顾全大局协商解决,若双方调解无效,由交接双方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运行处,生产运行处召集相关处室协调,并负责作出最终调解意见,下发交接双方执行。采油气厂及时组织开发井交接, 交接井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或意见分歧, 若双方调解无效,由交接双方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运行处,生产运行处负责作出最终调解意见,下发交接双方执行。第十三条其它油田移交分公司井, 移交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时, 接井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处汇报存在的问题, 生产运行处负责协调。第三章交接井类别第十四条按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施工现场责任管理主体单位移交,施工项目同时进行交接,按照施工工序交接井分为:钻前施工交接井、钻井临时交接井、试油气(修井) 钻井正式交接井。第十五条钻前施工交接井: 由钻前施工承包商将通过竣工验收的井场(含新建道路、桥涵等)移交给钻井工程承包商。. 第十六条钻井临时交接井:钻井工程承包商钻完井后完成钻井施工任务后, 不承担试油任务,试油任务将由井下作业承包商承担时,钻井工程承包商将治理合格的施工井场( 含道路、桥涵等)、井口设备等、合格井筒移交给业主方,同时业主方将井移交井下作业承包商接井单位。第十七条试油气( 修井)交钻井正式交接井: 试油气单位完成试油气或修井作业后, 钻井工程承包商或井下作业承包商将井场、井场设备移交给接井方业主方接井单位。第四章交接井程序及标准第十八条钻前施工交接井程序 1. 钻前施工承包方按设计( 或施工图纸) 完成钻前工程后,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 可能为钻井单位或采油气厂或工程监督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钻井总承包井向钻井施工单位申请,探井分包井向监督中心申请,开发井分包井向采油气厂申请。 2. 甲方接到竣工验收申请 2 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钻井、录井、泥浆、欠平衡特殊工艺服务等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质量、环境等竣工验收, 验收时发现问题, 组织方向钻前工程承包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整改完后再予验收, 验收合格后,组织方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3. 重点工程和钻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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